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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為遺產管理人者其遺產稅申報可延長至公示催告期限屆滿1個月內提出
公發布日: 民國 87 年 01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6193341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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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8條規定為遺產管理人者,其申報遺產稅之期間,可比照本部73年12月22日台財稅第65430號函規定,延長至公示催告期限屆滿1個月內提出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