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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有眷榮民親屬皆拋棄繼承其遺產稅案之處理方式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8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0900454164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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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為有眷榮民,死亡後配偶及直系血親卑親屬皆拋棄繼承且未發現有其他繼承人,如其亦無遺囑執行人,應由主管機關管理其遺產,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8條規定之申報通知書,應向遺產管理人送達。又依「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死亡善後處理及無人繼承遺產管理作業程序」規定,前開遺產管理人,仍應執行民法第1179條規定之職務,是以其申報期限,依本部74年1月29日台財稅第11162號函規定,准予延長至公示催告期間屆滿後1個月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