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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死亡後始判決為被繼承人所有土地應自判決確定日起6個月內補報遺產稅
公發布日: 民國 79 年 02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8034760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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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被繼承人死亡後始經法院判決確定為其所有之土地,其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應自判決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補申報遺產稅。說明:二、被繼承人李○○於70年間死亡時,有4筆土地登記為其與他人共有,嗣於75年3月21日經法院判決確定以其中部分共有人應將其持分移轉登記為李○○等人共有,上述經判決確定屬李○○之遺產部分,其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應自判決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補申報遺產稅,並依稅捐稽徵法第22條規定起算其核課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