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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已申報遺產稅案件於申報期限內申請撤回視為未申報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12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00457413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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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納稅義務人於遺產稅申報期限內申報,嗣於稽徵機關依本部83年2月16日台財稅第831583169號函規定,通知其查對補報後,於申報期限內申請撤回申報,可予照准,並視為未曾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