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7.14 0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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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以分期付款置產贈與應於行為後30天內按總額1次報繳
公發布日:
民國 63 年 06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4213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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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以分期付款方式購置財產贈與他人(以未成年人為買方視為其法定代理人之贈與)應於贈與行為發生後30天內,按贈與標的總價額1次申報繳納贈與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