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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以分期付款置產贈與應於行為後30天內按總額1次報繳
公發布日: 民國 63 年 06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4213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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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分期付款方式購置財產贈與他人(以未成年人為買方視為其法定代理人之贈與)應於贈與行為發生後30天內,按贈與標的總價額1次申報繳納贈與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