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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贈與土地或房屋可扣除核課土地增值稅或契稅期間以較長者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77 年 01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61148133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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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66台財稅第32851、35708號函規定,以土地或房屋贈與他人並已依限申報土地現值或契稅者,可扣除稽徵機關核課土地增值稅或契稅之期間,作為贈與稅申報期限。惟如同一次贈與行為之標的包括土地及房屋,因稽徵機關核課土地增值稅之期間與核課契稅之期間未必相同,故上項可扣除之期間,應以較長者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