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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受贈人得依法院判決或和解代贈與人報繳贈與稅或罰鍰
公發布日: 民國 68 年 05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3354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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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贈人依據法院判決或和解,願代贈與人申報繳納贈與稅,俾利辦理土地或房屋產權移轉登記一案,如經查明確屬贈與,其依法應由贈與人繳納之贈與稅款或罰鍰,可准由受贈人代為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