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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贈與財產未辦理移轉登記前即告死亡仍應以贈與方式受理
公發布日:
民國 69 年 10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8494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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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主旨:李君生前將土地贈與劉君,惟在未辦理移轉登記予受贈人前即告死亡,而該李君死後又無法定繼承人,故於受贈人劉君提出現值申報時,應以贈與方式受理。說明:二、本案經本部函准內政部69年10月1日台內地字第47386號函復以:「本案贈與人生前將土地贈與他人,在未辦理移轉登記予受贈人前即告死亡,而該贈與人又無法定繼承人,經受贈人向法院聲請指定遺產管理人,其辦理產權移轉登記,應由遺產管理人會同受贈人申辦贈與移轉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