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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以存入零存整付資金贈與者以分年存入金額分年申報贈與稅
公發布日: 民國 71 年 02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091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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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父母以未成年子女名義,存入零存整付信託資金,究應以期滿之信託本金於期初1次申報繳納贈與稅?抑應以分年存入之金額分年申報贈與稅一案,核復如說明。說明:二、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規定「本法稱贈與,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及同法第24條第1項「除第20條所規定之贈與外,贈與人在1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之規定,贈與人將財產贈與他人,有關贈與財產總值之認定,自應以贈與行為發生之年度為準,而不能以受贈人取得財產之年度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