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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撤回贈與稅申報獲准申請退稅贈與人受贈人對稅款有爭議退還贈與人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12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1045743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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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君撤回贈與稅申報獲核准後,其與受贈人許××均申請退還已繳納之贈與稅,雙方對應退稅款既有爭議,參照行政法院56年度第231號及58年度第517號判例,退還贈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