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1款(編者註:現行條例第1項第1款)前段辦理分割、移轉及合併耕地,其移轉涉有應申報贈與稅者,比照耕地分割執行要點第9點第3款前段規定,得由申請人依「土地分割複丈結果通知書所列地號面積」向國稅稽徵機關辦理申報。說明:二、依耕地分割執行要點第7點規定:「依本條例第16條第1款前段規定因購置毗鄰耕地而與其耕地合併者,得為分割合併,係指因買賣、贈與、交換及共有物分割之原因,必須分割毗鄰耕地與其耕地合併者。」又該等耕地之分割、移轉及合併,依同要點第9點第3款後段規定,申請人應就土地分割標示變更登記、所有權移轉登記及土地合併標示變更登記,連件(編者註:現為併案)向地政事務所申辦,非分割標示變更登記完成後,再另行申辦所有權移轉登記,而連件辦理上開登記時,其中移轉登記部分需檢附土地增值稅繳清或不課徵等相關證明文件,其移轉原因為贈與或買賣涉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以贈與論之情事者,應再檢附贈與稅繳清或免稅等相關證明文件,故為簡化申辦程序,其應申報贈與稅者,比照同要點第9點第3款前段規定,得由申請人依「土地分割複丈結果通知書所列地號面積」向國稅稽徵機關辦理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