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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為加速被繼承人生前非重病期間有提領存款舉債出售財產之鉅額遺產稅案之核稅發單處理方式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2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088045049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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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為加速被繼承人生前非重病期間有提領存款、舉債、出售財產之鉅額遺產稅案之核稅發單,請依說明二辦理。說明:二、遺產稅案件,於查核過程中發現被繼承人生前非重病無法處理事物期間有提領存款、舉債、出售財產情事,而繼承人不願配合提供資料說明用途者,經稽徵機關查調相關金融機構資金流向資料後,查無積極證據證明涉有生前贈與或短漏報遺產者,如其遺產稅額初步查核在1百萬元以上,應於申報日起1年內發單徵收,俾免影響稅收。至該項提領存款、舉債、出售財產金額在1千萬元以上者,另行列管續查是否有違漏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