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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本法第30條第3項所稱「繳納期限」之定義
公發布日: 民國 66 年 07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439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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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3項所稱「繳納期限」,係指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在未經核准分期繳納前之「原繳納期限」,而非指核准分期繳納後之各期「分期繳納期限」。至納稅義務人對經核准分期繳納之遺產稅或贈與稅,如已在核定「分期繳納期限」屆滿前按期繳納時,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3項之規定,每期皆應自「原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各該期繳納之日止分別加計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