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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延期繳納期限屆滿前復申請分期繳納如確有困難可受理
公發布日: 民國 66 年 10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7064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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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於核定稅額繳納期限內申請延期繳納,復於核准延期繳納期限屆滿前,又申請分期繳納,如該遺產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且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稽徵機關可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核准分期繳納。至其利息之加計,應自核准延期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依同法第30條第3項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