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05 01:04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本法施行細則第45條第1項處理期限為內部訓示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68 年 06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421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45條第1項有關稽徵機關辦理抵繳遺產稅案件處理期限之規定,係指稽徵機關內部作業時間之訓示規定,惟由稽徵機關於接到申請後30日內調查核定者,應以納稅義務人提供抵繳之實物,符合規定為限,至因證件不齊,或經通知補件當事人逾期不補,或因抵繳之實物產權不清,須會同有關機關調查等情事,致事實上無法於30日內調查核定完畢者,自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