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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本法施行細則第45條第1項處理期限為內部訓示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68 年 06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421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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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45條第1項有關稽徵機關辦理抵繳遺產稅案件處理期限之規定,係指稽徵機關內部作業時間之訓示規定,惟由稽徵機關於接到申請後30日內調查核定者,應以納稅義務人提供抵繳之實物,符合規定為限,至因證件不齊,或經通知補件當事人逾期不補,或因抵繳之實物產權不清,須會同有關機關調查等情事,致事實上無法於30日內調查核定完畢者,自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