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法規檢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遺產稅之罰鍰申請分期繳納不得加計利息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5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0900453099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現行遺產及贈與稅法並無罰鍰準用稅捐之規定,故遺產稅之罰鍰經依本部68年台財稅第39302號函規定,申請分期繳納者,不得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3項規定加計利息。另稅捐稽徵法第49條有關罰鍰準用稅捐之規定,係指稅捐稽徵法中有關稅捐之規定,罰鍰可依該條予以準用,至遺產稅之罰鍰,經依前開部函規定申請分期繳納者,尚無法引據稅捐稽徵法第49條規定,予以準用遺產及贈與稅法中有關遺產稅本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