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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以實物抵繳遺產稅經核定後仍有不足時准再以實物抵繳
公發布日: 民國 71 年 07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5237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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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稅納稅義務人申請以實物抵繳遺產稅款,經稽徵機關依法核定後,仍有不足抵繳之應納稅額,經通知應以現金補繳,納稅義務人對此部分應繳稅款,又再申請以實物抵繳時,可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