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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贈與稅應納稅額未達30萬元納稅義務人不得以實物抵繳
公發布日: 民國 72 年 03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1636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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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稅應納稅額未達30萬元者,不論其與因贈與而發生之其他稅額合計是否已達30萬元,均不得申請以實物抵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