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各類所得資料,如經發現所得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不合邏輯時,應先退還扣繳義務人查明更正。扣繳義務人如未確實更正,而仍以錯誤之統一編號回復,致財稅資料處理中心(編者註:現為財稅資料中心)再建檔處理仍無法歸戶,始編造「個人各類所得資料無法歸戶清單」,送稽徵機關移罰。移罰時,有關免扣繳部分,其屬私人團體或事業者,應依所得稅法第111條後段規定,按所給付金額處5%罰鍰;有關扣繳部分,應依同法第114條第2款後段規定,處應扣繳稅額3倍(編者註:現為3倍以下)之罰鍰。
(財政部113年12月31日台財稅字第11300645290號令修正本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