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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扣繳資料無法歸戶時補稅及處罰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73 年 04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52487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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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繳義務人申報扣繳或免扣繳憑單因無法歸戶,經退還扣繳義務人查對更正後,仍無法歸戶者,稽徵機關應剔除該營利事業或執行業務者之成本、費用,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或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對於補徵稅款如有不服,得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之規定申請復查,其能補提正確戶籍證明以憑歸戶者,准予追認。但扣繳義務人不按實填報扣繳憑單或免扣繳憑單者,仍均應依照本部69台財稅第37245號及38885號函釋之規定辦理。至於營利事業或執行業務者列報之薪資,如係虛報並經查明無給付之事證者,依上述剔除補稅後,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送罰,惟扣繳義務人部分免再依填報不實罰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