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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承租人雖未依法扣繳惟既檢舉出租人逃漏即屬主動通知可免罰
公發布日:
民國 67 年 07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4734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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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君(編者註:執行業務者)檢舉其承租房屋之出租人逃漏租賃所得,上項租賃所得○○君未於給付租金時依法扣繳稅款,○○君於稽徵機關查獲前檢舉出租人逃漏,亦即自動將該項未依法扣繳之事實通知稽徵機關,從而其既在未經人檢舉及稽徵機關查獲前,主動將此一事實通知稽徵機關,應可免依同法第114條之規定課處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