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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港務局港警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准予申報扣抵
公發布日:
民國 78 年 08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80187034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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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主旨:基隆港務局編列港警所預算之支出,所取得之進項稅額,准予依法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說明:二、基隆港務局為依照營業稅法規定辦理營業登記,並經稽徵機關核定按同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其支付之進項稅額,依同法第15條第1項規定,可扣抵銷項稅額。港警所係依商港法第5條規定設置,除維護港區治安及客貨安全外,並協助港區從業人員執行職務,經費既由基隆港務局編列在年度附屬單位項下支應,其支付之進項稅額,准由該港務局依法申報扣抵銷項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