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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園區事業申請銷貨退回之證明文件
公發布日: 民國 77 年 10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70584167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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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科學工業園區事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外銷貨品,因故折價轉售國外另一買受人,申請銷貨退回之證明文件,可照貴省稅務局研提意見辦理。
附件:台灣省稅務局77/08/20稅二字第62595號函
主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事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外銷貨物發生銷貨退回,應檢附何項證明文件以供核認案,謹研提處理意見如說明。說明:營利事業外銷貨物因故折價轉運予另一國外買受人而辦理銷貨退回,營業人應如何處理其銷貨退回、開立發票(編者註:現行外銷貨物得免開立統一發票)及應檢附證明文件謹提意見如下:(一)該公司應提出第1次外銷時之外匯收入款憑證(如支票、本票、匯票或銀行對帳單)等影本。(二)與原買受人銷貨退回貨款之認定,以轉運出售時取得外匯收入之轉運數量與單價之積為準。(三)轉運貨物因無海關進口報單,除應提供轉運時之數量、品名、買受人名稱及與該客戶間之往來電傳文件或轉運提單影本,並以收取轉運外匯收入憑證日作為開立發票時限(編者註:86/07/01起外銷貨物得免開立統一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