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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納稅義務人已申報繳納者免再責令扣繳義務人補繳但仍應處罰
公發布日: 民國 65 年 09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6317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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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繳義務人給付各類所得,不依法扣繳稅款,如經稽徵機關查明納稅義務人確已將是項應扣繳稅款之所得,合併其取得年度之綜合所得申報繳稅者,得免再責令扣繳義務人補繳,惟仍應依法送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