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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外國船舶進港卸貨由船務代理業者代付之費用得申報扣抵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1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60450434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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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主旨:外國國際運輸事業所屬船舶載運進口貨物來台卸貨,由其船務代理業者代為支付港灣、棧埠等費用,取得以該代理業者名義之進項稅額憑證,按本部76年10月13日台財稅第760074195號函規定,應准予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說明:二、至船務代理業者向外國國際運輸事業收回旨揭代墊款項,核非屬銷售貨物或勞務取得之代價,無須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