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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船務代理業收取代理費及佣金不得申報進項稅額扣抵
公發布日:
民國 75 年 10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57299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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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船務代理業自外國國際運輸事業收取之進口代理費及進口佣金,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並課徵營業稅,其開立統一發票之買受人為外國國際運輸事業,並非船務代理業,除不得由船務代理業申報進項稅額扣抵外,該項營業稅亦不得列為稅捐或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