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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娛樂公司營業項目經變更為專營電子遊樂場應核實查定銷售額課稅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4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1045227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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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玩具遊樂場依現行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26款規定,得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主管稽徵機關依「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查定其每月銷售額時,其銷售額得不受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之限制。本案○○娛樂公司營業項目既經變更為專營電子遊樂場,仍請依上開規定,核實查定其銷售額課徵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