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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實際經營按摩服務之理髮廳可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課稅
公發布日: 民國 83 年 10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31616113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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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理髮廳既經查獲僱用明眼按摩女經營按摩服務,並未實際從事理髮業務,且平均每月銷售額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應本實質課稅原則,就其銷售按摩勞務,核定其使用統一發票並按5%稅率課徵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