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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非營利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主辦戲劇等活動依查定課徵營業稅
公發布日:
民國 77 年 11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70520444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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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主辦(演出)娛樂稅法第2條第1項第3款所稱之戲劇、音樂演奏及非職業性歌唱、舞蹈等表演活動,其應納之營業稅,可依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4款規定,按同法第13條規定稅率(1%),由主管稽徵機關查定計算課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