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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未依限繳納應扣繳稅款及申報扣繳憑單其核課及處罰期間釋疑
公發布日: 民國 87 年 02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71926093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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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繳義務人於給付納稅義務人各類所得時,未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於給付時依規定扣繳率扣取稅款,或雖已扣取稅款,但未依同法第92條規定期限繳納及申報扣繳憑單者,依稅捐稽徵法第21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其核課期間為7年;至已依規定辦理扣繳,經繳納扣繳稅款並申報扣繳憑單,而僅部分所得於給付時未予報繳者,除查得有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外,其核課期間為5年。扣繳義務人在上開期間內經稽徵機關查獲前述情形時,應依所得稅法第114條規定責令賠繳及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