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免辦營業登記之外國營利事業連絡處仍應設帳
公發布日: 民國 76 年 05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586964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外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設立之連絡處,如無對外營業,除應向該管稽徵機關報備外,可免辦理營利事業登記,惟所使用之帳簿仍應辦理登記驗印(編者註:現行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10條已修正為「主管稽徵機關得於年度中輔導檢查營利事業帳簿憑證,並於受檢帳簿加蓋查驗章」),以備查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