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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資產管理公司處理不良債權得適用銀行業之稅率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7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台稅二發字第0940408960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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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4年7月12日金管銀(三)字第0943000234號令影本乙份。
附件: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4/07/12金管銀(三)字第0943000234號令
關於資產管理公司處理其向其他資產管理公司購買之金融機構不良債權,得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5條第4項規定,適用銀行業之營業稅稅率,惟並無該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