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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抵繳者應俟移轉國有登記完成後始准核發遺產稅繳清證明書
公發布日: 民國 74 年 08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21153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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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申請以土地或房屋抵繳遺產稅者,稽徵機關於核准後,應即檢具該抵稅土地或房屋之同意移轉證明書,註明移轉登記為國有,連同其他文件,送由國有財產局辦理移轉國有登記,俟登記完成後,始准核發遺產稅繳清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