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0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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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營利事業滯欠核定暫繳稅額應加計滯納利息之期間
公發布日:
民國 78 年 08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80031492號函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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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滯欠核定暫繳稅額,如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經核定無應納稅額時,核定暫繳稅額應加計之利息,已如期辦理結算申報者,計算至實際申報日;未如期辦理結算申報者,計算至結算申報截止日。
(財政部110年11月8日台財稅字第11004624180號令廢止本函)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