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營利事業滯欠核定暫繳稅額應加計滯納利息之期間
公發布日: 民國 78 年 08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80031492號函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營利事業滯欠核定暫繳稅額,如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經核定無應納稅額時,核定暫繳稅額應加計之利息,已如期辦理結算申報者,計算至實際申報日;未如期辦理結算申報者,計算至結算申報截止日。
(財政部110年11月8日台財稅字第11004624180號令廢止本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