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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進項憑證扣抵聯得於錄成媒體申報後銷燬
公發布日: 民國 75 年 09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559808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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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經稽徵機關核准以媒體申報進、銷項營業資料者,進項憑證扣抵聯錄成媒體申報後,其扣抵聯得予銷燬。但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依法進行調查時,營業人應提示另一作為記帳憑證之收執聯以供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