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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
資產管理公司處理不良債權而承受擔保品之押租金收入按5%課稅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2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50450483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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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資產管理公司因處理金融機構之不良債權,而承受債務人之擔保品,其衍生之押、租金收入,准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章第2節規定計算稅額,並按5%稅率課徵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