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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7.20 20:4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商會和解成立後發生之稅捐不受和解拘束仍應依法繳納
公發布日: 民國 65 年 07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4476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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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經向當地商會請求和解成立後所發生之稅捐,應不受和解拘束,仍應依法繳納;其於催繳後仍拒予繳納者,得依法移請強制執行。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