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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商會和解成立後發生之稅捐不受和解拘束仍應依法繳納
公發布日:
民國 65 年 07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4476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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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營利事業經向當地商會請求和解成立後所發生之稅捐,應不受和解拘束,仍應依法繳納;其於催繳後仍拒予繳納者,得依法移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