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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銀行承購信用卡應收帳款之利息收入適用2%稅率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1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20456893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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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臺北分行承購××信用卡公司之信用卡應收帳款所取得之利息收入,核屬銀行業經營銀行本業之銷售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1條第1項第2款及銀行業保險業經營銀行保險本業收入範圍認定辦法規定,應按5%稅率課徵營業稅。(財政部93/1/9台財稅字第0920456893號函、財政部103/08/05台財稅字第10304597050號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