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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銀行承購遠期信用狀應收帳款收買業務之收入課徵2%營業稅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9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2045404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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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辦理以無追索權方式承購國內銀行出口商客戶遠期信用狀之應收帳款收買業務收入,屬銀行業經營銀行本業之銷售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1條第1項第2款及銀行業保險業經營銀行保險本業收入範圍認定辦法規定,應按5%稅率課徵營業稅。(財政部92/9/19台財稅字第0920454042號令、財政部103/08/05台財稅字第10304597050號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