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辦理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國內外共同基金之申購手續費收入應全額課稅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5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台稅二發字第0920451138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公司受託經理指定用途信託資金,依委託人之指示,以○○公司(受託人)名義投資國內、外共同基金,依約按投資金額一定比率向委託人收取之申購手續費收入,係屬○○公司之銷售額,應按上開手續費全額依法定稅率2%計課營業稅;至○○公司支付基金公司之手續費,乃屬業務支出,不得按減除支付基金公司手續費後之餘額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