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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傳真之電費收據及扣抵聯不得作為列帳及申報扣抵之憑證
公發布日:
民國 81 年 09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1167673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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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電力公司傳真之電費收據及扣抵聯,營業人尚不得據以作為列帳及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之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