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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逾期仍不補報未分配盈餘者應核定加徵稅額及怠報金免罰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12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10456524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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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未依規定期限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經稽徵機關依所得稅法第102條之3第2項規定填具滯報通知書通知補辦未分配盈餘申報,其逾限仍未辦理申報者,除應依查得之資料核定其未分配盈餘及應加徵之稅額,並依同法第108條之1第2項規定另徵怠報金外,不適用同法第110條之2第2項處罰之規定。但嗣後如經調查另行發現課稅資料,仍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之2第2項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