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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特殊目的信託財產收入適用銀行業等專屬本業收入範圍之認定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3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20450530號函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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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對「○○銀行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規定將金融資產信託與××銀行成立特殊目的信託」所衍生相關稅務問題之處理。說明:四、特殊目的信託財產收入適用之營業稅率,是否應依「銀行業保險業信託投資業證券業期貨業票券業及典當業經營非專屬本業營業收入範圍認定辦法」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22款之規定辦理?本部處理說明:一、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1條第1項規定,銀行業、保險業、信託投資業、證券業、期貨業、票券業及典當業,經營非專屬本業之銷售額其營業稅稅率為5%;經營專屬本業之銷售額其營業稅稅率為2%。有關非專屬本業與專屬本業之認定,本部訂有「銀行業保險業信託投資業證券業期貨業票券業及典當業經營非專屬本業營業收入範圍認定辦法」。特殊目的信託財產之收入,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40條規定,既適用銀行業之營業稅稅率,有關本業收入範圍認定,自應依上開規定辦理。二、又銀行業、保險業、信託投資業、證券業、期貨業、票券業及典當業,其營業稅係按銷售總額課稅,如購置固定資產,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故如銷售固定資產准予免徵營業稅。特殊目的信託財產之收入,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40條規定,既適用銀行業之營業稅稅率,應依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22款規定辦理。
(財政部110年9月7日台財稅字第11004625330號令修正本函,「銀行業保險業信託投資業證券業期貨業票券業及典當業經營非專屬本業營業收入範圍認定辦法」及 「銀行業保險業經營銀行保險本業收入認定辦法」修正為「銀行業保險業信託投資業證券業期貨業票券業及典當業經營非專屬本業收入範圍認定辦法」及「銀行業保險業經營銀行保險本業收入範圍認定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