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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09 23:4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逾期自動補報補繳案件嗣經發現有短漏報情事仍應依法處罰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1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00457369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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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逾期辦理結算申報,如符合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所得稅之案件,嗣經調查發現有漏報或短報應申報之課稅所得額情事者,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處罰。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