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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逾期自動補報補繳案件嗣經發現有短漏報情事仍應依法處罰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1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00457369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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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營利事業逾期辦理結算申報,如符合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所得稅之案件,嗣經調查發現有漏報或短報應申報之課稅所得額情事者,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