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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經檢舉補開發票得免載明買受人名稱及統一編號
公發布日: 民國 79 年 12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9041293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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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經買方檢舉後補開之三聯式統一發票,得免予載明買受人名稱及統一編號,由查獲之稽徵機關執存之該發票扣抵聯及收執聯上註記上項資料,密送買方之稽徵機關,發交買方依法申報扣抵稅額與列帳,以資保密。說明:二、被檢舉人申報當期統一發票明細表時,除買受人統一編號欄外,其餘欄位均應依式填載,並於備註欄註明「違章補開」字樣。